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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豫之門咨詢電話鑒定須知-點擊聯系
      發布時間: 2024-07-18 12:36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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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殿林為清季重臣,歷仕同治、光緒、宣統三朝。通過對新近出土李殿林墓志的考釋,可以借此厘清清末政制變革及政局演變的發展脈絡:首先,李殿林主江蘇學政時,曾極力推行書院改學堂之事,但因改制而造成的經費困窘,亦可折射出清季朝廷推行教育新政之艱;其次,作為漢人的李殿林,曾以裁缺吏部左侍郎的身份獲授歷為滿族王公把持的八旗都統一職的遭遇,正反映了清季朝廷迫于輿論壓力化除"滿漢畛域"的欺騙性;再次,身為吏部尚書的李殿林,曾為了仕途延續,與以奕劻為代表的慶親王府勢力聯手,為保住深陷貪腐丑聞的吏部,不惜與掌權伊始便致力于吏部裁撤行動的攝政王載灃對抗,其中又因朝中重臣鹿傳霖的卷入,令事態變得更加錯綜復雜。河南商水縣戰國城址采集到一枚陶印,諸家對其文字隸定和國別存在分歧,筆者認為這是一枚三晉官璽,印文應隸定為"夫疋司工"。泰安天書觀鐵塔造于明嘉靖十二年(1533年)八月,是一座供奉碧霞元君的道教鐵塔。它原有十三級塔身,結構采用磚芯外包鐵殼的形式,是目前所知現存Zui早的磚芯鐵殼塔。對塔身銘文的詳細分析顯示泰安鐵塔捐資者Zui主要的來源地是河南懷慶府、開封府,在府、縣、村鎮基層呈現不同特點。鑄造匠人來自懷慶府河內縣,鑄造地木欒店位于懷慶府武陟縣,鐵塔鑄成后向東運至泰安。工程的募捐、運作可能是以香會為組織進行的。泰安鐵塔見證了泰山碧霞元君信仰在明嘉靖年間的流行程度,也是碧霞元君信仰傳播至中原腹地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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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鈹與矛都是裝有木柲的長,但因形狀似劍而常被誤作為短劍。實際上鈹就是裝有長柲的短劍,或者說是形似短劍的長矛。吳越系的雙耳鈹和雙耳短劍是Zui早的鈹與劍,雙耳劍后來被空莖劍和雙箍劍取代,而雙耳鈹則演變為有銎鈹。在秦漢時代各種形制的鈹都得到了長足發展。宋代《馬氏墓志》以小篆書刻,在近代出土的近萬方古代墓志中極為罕見,文辭優美,書法精良。退出實用領域的篆書在宋代再次陷入沉寂,書史所記宋代篆書家皆文辭簡略,墓志書法既可彌補宋代篆書存世資料之不足,為研究宋代篆書及宋代布衣書法家王壽卿的書法提供手資料,也可作為臨摹范本,有極高的書法價值。國家博物館藏清代袁江十二開《山水人物》圖冊創作于康熙五十九年(172年)。此小寫意圖冊構圖精妙,手法多變且盎然,不僅表現出袁江高超的界畫技巧,更展示了其在水墨、色彩以及人物傳神方面的綜合能力,豐富了關于袁江繪畫技法、風格研究的圖像材料。本文在圖像分析的基礎上,就有關袁江的文獻展開比較和辨析,著重探討美術史界存有爭議的袁江是否供奉內廷一事,認為袁江在雍正年間祗候內廷的記載基本可靠并提出相應理據:《國朝院畫錄》實際上肯定了其"曾入畫院"為事實;圖冊中"臣江印"的鈐印打破了袁江無"臣"字署款作品的說法,對于袁江身份具有重要的補證作用;《國朝畫征續錄》成書時間與畫家所處時代有所交疊,其中"憲廟召入祗候"的記載更為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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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拉山墓地經過精心規劃和營建,在地表積土為冢,墓葬和祭祀遺跡均建于人工土冢上。共清理土坑墓、石棺墓和積石墓78座,祭壇1座,祭祀坑29座。墓地在晚期階段出現功能分區,墓葬區位于南部,祭祀區位于北半部。此次發掘首次完整揭示出紅山文化晚期積石冢的營建全過程,為研究積石冢的修建提供了新資料。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21年對闊克蘇西2號墓群進行了搶救性發掘,此次發掘了墓群中部的93座墓葬。這批墓葬形制有豎穴土坑墓、豎穴偏室墓和豎穴石室墓。出土了銅器、骨器、陶器、鐵器和石器等遺物。從出土遺物和墓葬形制判斷,墓葬的時代差距較大,分別屬于青銅時代和早期鐵器時代。1年,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發掘了塔城白楊河墓地的51座墓葬。墓葬的形制分為豎穴土坑墓、豎穴偏室墓、豎穴石棺墓等。多不見隨葬品或僅有鐵刀和羊骨,個別出土陶器、銅鏡、木器等。年代大約相當于戰國到漢代。其文化內涵與阿爾泰山南麓的同類墓葬有關,同天山東部和天山北麓乃至伊犁河谷的文化也有聯系。1年的發掘21年1月,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對新源縣新源鎮別斯托別墓地進行了搶救性發掘,共清理3座墓葬。墓葬的地表有卵石堆成的封堆,墓室為豎穴土坑。隨葬品有陶器、銅器、骨器、鐵器、金器等。根據墓葬形制、出土遺物并結合測年數據推測,別斯托別墓地的時代大致在西漢前后。近年出版的《銀雀山漢墓竹簡(貳)》,整理注釋水平很高,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逐條辨析校訂。《將失》篇"兵之前行后行之兵"句,后一"兵"字當屬下讀,"兵不參齊于陣前"指士卒不能夠整齊排列于陣前;"憂"當通假為"優",意為充足、富裕,與《孫子·虛實》篇意思相近;《四伐》篇整理者釋為"五"之字應釋為"王",本篇核心詞是"行四伐",與"五行"無關。《文王問太公》篇整理者釋為"與"之字應釋為"興","天地弗能興"、"天地弗能廢"相對為文。《三十時》篇簡1739整理者缺釋,或認為當是"蜂"之訛字的那個字,其實應釋為"蜼",讀為"虺",是一種毒蛇。《三十時》篇簡182整理者釋為"婦女"的"婦"字,從圖版看只剩左邊的"女"字旁,結合本篇上下文看,疑本應為"嫁"字,"嫁女"一詞本篇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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