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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4-01-02 09:33 更新時間: 2024-11-01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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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來,初心不改
戰國至秦代的古文字與出土文獻中有"縣名+守"的記載。本文認為,這些"守"應是守官之意,指縣的負責人。每個朝代的衣冠之制,不但是權力的象征,而且事關的合法性與皇權的神圣性。古代帝王在自己的冕服上所寄注的思想、意志、情感一覽無余。古代羽翎作為冠冕佩飾,一般是帽后飄擺。據目前所見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羽翎作為配飾剛開始固有其等級象征意義,但未成定制。漢代文獻記載,從戰國時代趙武靈王到秦漢皇帝,皆有將羽毛賜予武將作帽盔裝飾以示英武之舉。北朝時期出現了用山雉尾條裝飾頭盔的情況。元明之際朝鮮的李朝流行的漢語教科書中也出現了鸕鶿羽毛制成翎子以做裝飾的記載。到了明代,官服冠冕始綴天鵝翎。清初的文獻記載從側面證明羽翎佐飾冠冕的觀念仍存在。清代羽翎作為冠冕佩飾,帶有深深的薩滿文化烙印。在古代經學禮制構建視野中,冕制流變始終重視"義本禮經",這也是清朝正統意識和新政心態的重要體現。其冕服制度設計深受入主中原的少數民族政權服制經驗和制度創建程式的影響。花翎作為官服配飾也體現著獎懲的示范意義,有著重要的制度規范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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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時代特征強、演變快的陶器進行分析,可將大同南郊北魏墓群進行重新分組,167座墓葬共劃分為五組,其中包含兩個數量不多的過渡特征組。遺跡現象表明,第三組時是大同南郊墓地形成的巨變時期,此時北魏經歷了太和改革和遷都洛陽,第三組墓葬所表現的維持和破壞并存的狀況,當是當時現實社會的真實寫照。7~29年對溝灣遺址進行了發掘,發現大批新石器時代的遺跡、遺物,尤其重要的是發現和探明了遺址外圍仰韶文化不同時期的大、小兩個環壕,填補了漢水中游地區史前聚落考古的一項空白。依據層位和出土遺物,該遺址的仰韶文化遺存大體分為四期,時代從仰韶文化早期晚段到晚期早段。7年對唐戶遺址進行的發掘,共發現裴李崗文化時期的房址41座、灰坑169個、溝2條、墓葬1座,出土了一批裴李崗文化時期的遺物。這批材料豐富了鄭州地區裴李崗文化的內涵,有助于研究裴李崗文化的性質、分期和聚落形態,以及建筑方式、生業形態、社會組織等。8年度對麥坪遺址的發掘,共清理房址5座、墓葬13座、灰坑12座,出土陶器、石器、銅器等各類遺物2余件。該遺址是大渡河中游地區的一處中心聚落,本次工作區分出四類不同的文化遺存,對遺址的分期和年代有了更深刻的認識,為研究本區域的考古學文化譜系提供了重要資料。6~28年對西金城龍山文化遺址進行了發掘,在遺址中北部發現了一座龍山文化城址,面積達3.8萬平方米。此次發掘位于城外,發掘面積52平方米,清理了城墻、壕溝、灰坑和水井等遺跡,出土一批龍山文化陶器和石器,整體文化面貌屬于中原龍山文化中晚期,另外還發現了粟、水稻和小麥等農作物遺存。河南博物院所藏并展出的熹平石經兩件殘石為亡佚已久的《樂經》,通過此兩塊殘碑證明《樂經》確實存在,且至少在秦火以后的東漢,《樂經》亦曾經以儒家經書的形式立于洛陽太學門外,本文認為《樂經》的真正亡佚時間應該晚于漢獻帝初平元年之董卓焚燒洛陽宮室之劫。水陸攻戰紋是我國戰國時期的一種青銅器畫像紋飾,其人物形象簡練生動,情節描繪翔實繁雜,空間處理宏大開闊,是戰國時期高超的繪畫技能與青銅裝飾工藝的統一。畫面反映出人們對自信勇武、拼搏奮爭、進取向上精神的崇尚,從文化的深層折射著一種以法家精神為內在理路的審美取向,故在以儒道精神為主流的華夏審美體系中有其獨特的審美價值。
南放水遺址的夏時期遺存受到了來自夏家店下層文化、晉中地區夏時期文化遺存、岳石文化的影響,其主體仍應屬先商文化。西周時期遺存的文化因素體現了西周文化的強烈影響,而商文化因素則可能與商遺民有關。南放水遺址西周時期遺存或可代表西周燕文化位于大清河及其支流唐河、漕河流域的一個地方類型。7年,對內蒙古赤峰市哈啦海溝墓地進行了發掘,清理了51座墓葬和1個祭祀坑。墓葬基本上為長方形土坑豎穴偏洞室墓,未見葬具。除M45以外,葬式均為仰身屈肢葬,分單人葬、二人葬和多人葬。出土遺物有陶器、石器、骨器、玉器等,以陶器為主。該墓地的發掘為小河沿文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資料。3年夏對陽信李屋遺址進行了發掘。遺址分為南、北兩個聚落單元,北部聚落單元可劃分出三個社群單元,各有自己的房屋和院落、窖穴、墓葬、生產和生活垃圾傾倒區,時代從殷墟期延續至第四期。據出土陶盔形器和石器、骨器、蚌器的特點以及動物遺骸,李屋遺址是鹽工在夏、秋、冬三季及親屬人員全年的居住地。秦式短劍概念提出已近二十年,其間出土短劍數量猛增,對其型式和年代有必要做一些調整。從秦式短劍出土數量多、獸面紋格形制高度統演變同步有序等方面可以認為它是秦人特有的一種文化因素。本文還根據出土新資料,從技術傳統和紋飾風格兩方面探討秦式短劍的淵源當追溯至西周中原地區的獸紋柄劍,不應牽強附會北方草原風格物件。通過資料的梳理,可以認為冀北花格劍及中原各諸侯國花格劍也是西周獸紋柄劍的延續和發展。同時一些實物線索也顯示,西周前期的柳葉形短劍、人面紋短劍,后期的獸紋柄短劍,以至東周大量流行的獸面格短劍(秦式劍和花格劍),它們的發展演變是傳承有序的。周公廟遺址出土的"圓錐體中空器"是一種鑄銅工具,該類器物應屬"周系"文化因素,其流行時代早于西周早期偏晚階段。
奇和洞遺址于29~211年經考古發掘。該遺址的史前文化堆積分三期,其年代分別為距今約17~13年、12~1年、1~7年。出土遺物有人顱骨、石器、陶器等。奇和洞遺址的發掘填補了福建地區舊石器時代向新石器時代過渡時期的空白,并為完善該地區新石器時代考古學文化序列提供了重要資料。龍門石窟賓陽中洞窟頂藻井音樂圖像中包含著許多樂器,這些樂器呈中心對稱式排列,是打擊樂器、吹奏樂器和彈撥樂器的組合,是傳統樂器、外來樂器和佛教法器的結合,充分體現了中外音樂的交流融合及北魏音樂文化的高度發展。襄汾陶寺北墓地因被盜發現,墓地面積24萬平方米,從西周末期延續到戰國時期。14年在墓地西北部發掘墓葬7座,出土了一批陶、銅、玉、石、蚌貝器等遺物,年代集中在兩周之際、春秋早期,西周末期到春秋時期陶寺北墓地是晉國的一處邦墓,戰國屬魏。陶寺北墓地在墓葬形制、棺槨數量、隨葬品平儉上都體現出嚴格的等級制度,是填充構筑晉國史的寶貴資料。本文針對館藏紙板油畫的病害特征,采取有針對性的揭裱保護修法,采取了有效的油畫修復工藝,使館藏紙板油畫得到了科學的保護。曾經收藏于北京故宮博物院的"右策寧州留后朱記"銅印一直被作為五代時期的典型文物,實際上從印文內容看,這種判斷有待重新審視。綜合多方面特征來看,此印應屬于唐代,原因如下:其一,印文中之"右策"可能是右神策軍的簡寫或省稱,雖然這種稱法并不多見,但此印文中之"右策"與多件已出土茶托銘文和銘文磚上的"左策"不約而同地證實唐代左、右神策軍曾經一度簡稱"左策"和"右策"。其二,寧州作為唐代神策軍京西北諸鎮的駐地之一,與神策軍有直接關系。其三,作為官名,"留后"之稱屬于唐代特殊地方官制的產物,而作為憑證,唐代就有把印稱為朱記之先例。這些特征均證明"左策寧州留后朱記"屬于駐地在寧州之神策軍外鎮中留后官印。而備受爭議的、甚至是劣跡斑斑的神策軍在唐朝滅亡后再未重新出現的歷史事實,證明保留許多唐代歷史信息的官印,不可能在右神策軍已經停廢的五代時期行用。誠如是,則"右策寧州留后朱記"作為官印其使用的時代只能是唐代,不可能是其他,因此,我們認為中晚唐時期的斷代較五代之說更符合歷史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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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至秦代的古文字與出土文獻中有"縣名+守"的記載。本文認為,這些"守"應是守官之意,指縣的負責人。每個朝代的衣冠之制,不但是權力的象征,而且事關的合法性與皇權的神圣性。古代帝王在自己的冕服上所寄注的思想、意志、情感一覽無余。古代羽翎作為冠冕佩飾,一般是帽后飄擺。據目前所見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羽翎作為配飾剛開始固有其等級象征意義,但未成定制。漢代文獻記載,從戰國時代趙武靈王到秦漢皇帝,皆有將羽毛賜予武將作帽盔裝飾以示英武之舉。北朝時期出現了用山雉尾條裝飾頭盔的情況。元明之際朝鮮的李朝流行的漢語教科書中也出現了鸕鶿羽毛制成翎子以做裝飾的記載。到了明代,官服冠冕始綴天鵝翎。清初的文獻記載從側面證明羽翎佐飾冠冕的觀念仍存在。清代羽翎作為冠冕佩飾,帶有深深的薩滿文化烙印。在古代經學禮制構建視野中,冕制流變始終重視"義本禮經",這也是清朝正統意識和新政心態的重要體現。其冕服制度設計深受入主中原的少數民族政權服制經驗和制度創建程式的影響。花翎作為官服配飾也體現著獎懲的示范意義,有著重要的制度規范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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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放水遺址的夏時期遺存受到了來自夏家店下層文化、晉中地區夏時期文化遺存、岳石文化的影響,其主體仍應屬先商文化。西周時期遺存的文化因素體現了西周文化的強烈影響,而商文化因素則可能與商遺民有關。南放水遺址西周時期遺存或可代表西周燕文化位于大清河及其支流唐河、漕河流域的一個地方類型。7年,對內蒙古赤峰市哈啦海溝墓地進行了發掘,清理了51座墓葬和1個祭祀坑。墓葬基本上為長方形土坑豎穴偏洞室墓,未見葬具。除M45以外,葬式均為仰身屈肢葬,分單人葬、二人葬和多人葬。出土遺物有陶器、石器、骨器、玉器等,以陶器為主。該墓地的發掘為小河沿文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資料。3年夏對陽信李屋遺址進行了發掘。遺址分為南、北兩個聚落單元,北部聚落單元可劃分出三個社群單元,各有自己的房屋和院落、窖穴、墓葬、生產和生活垃圾傾倒區,時代從殷墟期延續至第四期。據出土陶盔形器和石器、骨器、蚌器的特點以及動物遺骸,李屋遺址是鹽工在夏、秋、冬三季及親屬人員全年的居住地。秦式短劍概念提出已近二十年,其間出土短劍數量猛增,對其型式和年代有必要做一些調整。從秦式短劍出土數量多、獸面紋格形制高度統演變同步有序等方面可以認為它是秦人特有的一種文化因素。本文還根據出土新資料,從技術傳統和紋飾風格兩方面探討秦式短劍的淵源當追溯至西周中原地區的獸紋柄劍,不應牽強附會北方草原風格物件。通過資料的梳理,可以認為冀北花格劍及中原各諸侯國花格劍也是西周獸紋柄劍的延續和發展。同時一些實物線索也顯示,西周前期的柳葉形短劍、人面紋短劍,后期的獸紋柄短劍,以至東周大量流行的獸面格短劍(秦式劍和花格劍),它們的發展演變是傳承有序的。周公廟遺址出土的"圓錐體中空器"是一種鑄銅工具,該類器物應屬"周系"文化因素,其流行時代早于西周早期偏晚階段。
奇和洞遺址于29~211年經考古發掘。該遺址的史前文化堆積分三期,其年代分別為距今約17~13年、12~1年、1~7年。出土遺物有人顱骨、石器、陶器等。奇和洞遺址的發掘填補了福建地區舊石器時代向新石器時代過渡時期的空白,并為完善該地區新石器時代考古學文化序列提供了重要資料。龍門石窟賓陽中洞窟頂藻井音樂圖像中包含著許多樂器,這些樂器呈中心對稱式排列,是打擊樂器、吹奏樂器和彈撥樂器的組合,是傳統樂器、外來樂器和佛教法器的結合,充分體現了中外音樂的交流融合及北魏音樂文化的高度發展。襄汾陶寺北墓地因被盜發現,墓地面積24萬平方米,從西周末期延續到戰國時期。14年在墓地西北部發掘墓葬7座,出土了一批陶、銅、玉、石、蚌貝器等遺物,年代集中在兩周之際、春秋早期,西周末期到春秋時期陶寺北墓地是晉國的一處邦墓,戰國屬魏。陶寺北墓地在墓葬形制、棺槨數量、隨葬品平儉上都體現出嚴格的等級制度,是填充構筑晉國史的寶貴資料。本文針對館藏紙板油畫的病害特征,采取有針對性的揭裱保護修法,采取了有效的油畫修復工藝,使館藏紙板油畫得到了科學的保護。曾經收藏于北京故宮博物院的"右策寧州留后朱記"銅印一直被作為五代時期的典型文物,實際上從印文內容看,這種判斷有待重新審視。綜合多方面特征來看,此印應屬于唐代,原因如下:其一,印文中之"右策"可能是右神策軍的簡寫或省稱,雖然這種稱法并不多見,但此印文中之"右策"與多件已出土茶托銘文和銘文磚上的"左策"不約而同地證實唐代左、右神策軍曾經一度簡稱"左策"和"右策"。其二,寧州作為唐代神策軍京西北諸鎮的駐地之一,與神策軍有直接關系。其三,作為官名,"留后"之稱屬于唐代特殊地方官制的產物,而作為憑證,唐代就有把印稱為朱記之先例。這些特征均證明"左策寧州留后朱記"屬于駐地在寧州之神策軍外鎮中留后官印。而備受爭議的、甚至是劣跡斑斑的神策軍在唐朝滅亡后再未重新出現的歷史事實,證明保留許多唐代歷史信息的官印,不可能在右神策軍已經停廢的五代時期行用。誠如是,則"右策寧州留后朱記"作為官印其使用的時代只能是唐代,不可能是其他,因此,我們認為中晚唐時期的斷代較五代之說更符合歷史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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